票貼/借款-原告舉證不力導致官司敗訴六萬元

一起6萬元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,原告說借了,被告說沒借。長寧區法院日前審理後作出判決,駁回原告訴訟請求,而導致原告敗訴的原因是舉證不力。

法庭上,原告稱被告稍後又以同樣理由借款1萬元,但沒有向法庭提供相應的票貼證據。針對廣告公司的說法,張氏兄弟明確表示,自己確有向原告借款5萬元的意向,也得到了對方負責人的批示同意。但廣告公司實際上並沒有向自己出借相應錢款。而另1萬元借款則根本不存在。庭審中,法庭要求廣告公司出示出借6萬元給張氏兄弟的相關證據和財務賬目,但原告沒有向法庭提供相應證據。

2007年6月,原告翔飛廣告公司與被告張氏兄弟(均為化名)簽訂了一份《承包合同》,約定翔飛廣告公司將下屬的貨運分公司承包給張氏兄弟經營管理,期限兩年。同年7月10日,張氏兄弟向翔飛廣告公司出具借條:鑑於目前貨運分公司流動資金不足,為確保分公司能正常運營,特向廣告公司暫借人民幣伍萬元整,於2007年底還清。翔飛廣告公司負責人在藉條上簽字:同意。

法院認為,廣告公司提供的有負責人簽字“同意”的借條,代償尚不足以證明所借錢款的實際給付。原告作為國有企業,應當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公司向張氏兄弟出借錢款的行為應當在財務賬目上有相應的記載。在法庭明確要求原告提供自己實際履行出借行為的證據,原告卻沒有提供。因此,原告的訴訟請求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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